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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机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1-20 点击数:1157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我省作为全国建机一体化管理试点地区工作实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机一体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机一体化企业网上申报及受理审查
  (一)新申报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通过“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从系统中打印《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初审部门”)初审;设区市初审部门审查合格的,在“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中确认提交,并从系统中打印《建机一体化企业申报审查核实表》、《建机一体化企业申报实地核查表》并加盖公章,连同盖有企业公章和设区市初审部门公章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请表》报送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厅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企业信用档案”中公布。
  (二)已列入建机一体化名录的企业变更企业基本信息、增减人员和设备的,由设区市初审部门负责,通过“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办理(其中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的企业基本信息应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办理后的企业应满足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尚在在建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可从名录中增减或办理产权变更。
(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应在“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中办理,按以下三个步骤实施:(1)转让方提交设备产权转让申请,明确拟接收设备的目标企业(接收方);(2)转让方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设备迁出确认,完成该设备备案注销手续;(3)接收方确认设备接收;(4)接收方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设备迁入确认,产生新的设备产权备案证号,完成设备产权单位变更。转让方若为建机一体化企业,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前,应先通过“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申请该设备从“企业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中删除。
 (四)建机一体化企业的设备达到报废年限的,应通过“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提交设备报废申请,由设备产权备案机关进行设备报废确认。“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中确认的设备报废信息,将同步更新到“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中。报废后的设备不得重新申请设备产权备案。
 
  二、适当调整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
  根据我省建机一体化企业运营管理实际情况,对建筑起重机械超过80台的,每增加20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增加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作以下调整:
  (一)有职称的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二)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次,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不少于4人,维修工不少于2人,建筑电工不少于1人。允许2名维修工兼作安拆工(需同时取得两个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三、鼓励建机一体化企业实现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升级
  (一)鼓励建机一体化企业按照住建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实现起重设备安装资质升级。资质升级按照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升级事项的受理、审查渠道办理。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其具备的安装资质等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得将“一体化”服务中的安装(拆卸)工程委托其他企业完成。
 
  四、推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应当设立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电气、机械等相关专业齐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人,机械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工人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7人,建筑电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不少于15人,司机不少于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总台数的50%,信号司索工人数不少于自有塔吊总台数的50%。
  3.企业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对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按照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一体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4.企业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
  (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应当通过“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的通过备案并同步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企业信用档案”中公布。未经备案或审查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自有设备在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中使用。
  (三)省外建机企业入闽承揽业务,需在我省成立分支机构,并按照我省建机“一体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五、加强建机一体化管理的动态监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有效利用“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动态监管,未纳入“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的塔吊和施工升降机不得办理使用登记。应结合日常监管和巡查、检查,对建机一体化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设备使用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和建机检测机构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或存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的,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停工改正,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停止使用。
(二)省厅将依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不到位、信用综合评价不良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再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提请省厅从名录中清出;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年内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5台次以上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暂停在我省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3个月等严格的管控措施。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市场监管,将建机检测机构纳入检测机构季度巡查和暗查范围,对不按检测规程开展检测业务,检测结论失实等情况进行通报;对未经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或对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弄虚作假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暂停承接房建和市政工程建机检测业务一年等严格的管控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行业协会牵头,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服务窗口,集中受理检测委托,统一下达检测任务,使用单位统一从服务窗口领取检测报告的模式,确保建机检测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有效。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督促用人单位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落实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动态检查机制,对无证上岗、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特种作业人员劳务派遣公司,统筹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既能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又能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证合一,稳定特种作业人员队伍。
  (五)各地行业协会应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督促建机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依法活动,不牟取不当利益,杜绝阴阳合同,避免恶性竞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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